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會議審議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(以下簡稱《民法典》)引入了生態保護條款,鼓勵和推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,致力推動綠色化、生態化。作為固根本、穩預期、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,《民法典》表達了國家態度,承載著時代使命。綠色,是《民法典》最鮮明的特色之一。
一、確立“綠色原則”
黨的十八大以來,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,堅持把生態文明建設作為統籌推進“五位一體”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“四個全面”戰略布局的重要內容。習近平同志指出“生態文明建設同每個人息息相關,每個人都應該做踐行者、推動者。要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,在全社會牢固樹立生態文明理念?!泵穹▉碓从谏鐣?,回應社會生活需要,引領社會生活方向,促進社會生活文明?!睹穹ǖ洹返诰艞l將“綠色原則”確立為其基本原則,要求“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,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、保護生態環境”,綠色發展成為貫穿于整個法典的基本價值理念和核心精神之一。在此基礎上,《民法典》各分編中的多個條款新增規定了節約資源、生態環境保護的內容,進一步貫徹落實總則編確定的綠色原則。
二、《民法典》對物權行使的“綠色限制”
《物權法》作為一部財產法,對明晰產權關系、發揮物的效用、激發廣大人民創造財富的熱情將發揮巨大作用。然而,物對人發生作用,既有經濟性,也有生態性,當這兩種功能發生沖突時,物權人必然先追求物的經濟價值而犧牲其生態價值?!睹穹ǖ洹肺餀嗑幹袑ξ餀嗟男惺乖O定了環境義務,其中包括了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,不得排放大氣污染物、水污染物、土壤污染物、噪聲、光輻射、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;建造建筑物,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,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、采光和日照;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,應當符合節約資源、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等。上述規定,呼應了《環境保護法》、《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土壤污染防治法》、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、《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》、《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》等環保法律法規的要求,不僅反映了現代社會對環境保護的要求,也為解決相鄰權利人之間的環境糾紛,提供了法律依據。
三、《民法典》對合同履行的“綠色約束”
《民法典》合同編第五百零九條第三款規定“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,應當避免浪費資源、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”,不僅體現了交易制度的綠色導向,而且可以促使市場主體將“綠色義務”納入合同訂立、履行過程的考慮范圍內,例如約定采用降解性能良好的包裝材料,優先使用清潔能源交通運輸等。
在法律法規綠色要求和可持續發展社會責任導向的推動下,供應鏈環保污染問題帶來的經營風險已經不可忽視。強化自身及供應商環保合規,是有效防止供應鏈環境風險的根本舉措,也是企業在生態文明建設中健康發展的必然之選。對此,企業可通過在合同中設置明確的違約條款,加強對上游供應商和下游企業的環境責任約束,規范履約行為,防范和隔離供應鏈環境違規給企業經營帶來的風險。這也將促使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,推進供應鏈綠色化,促進產業綠色轉型。
四、《民法典》對生態環境侵權的懲罰賠償
近年來環境污染案件頻發,環境保護問題逐漸成為社會大眾關注的焦點之一。民法損害賠償以損失填補為原則,但是本次《民法典》規定了兩類懲罰性賠償,其中一項是在生態環境領域首次確立了懲罰性賠償,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“侵權人故意違反國家規定污染環境、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,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”,該條首次在生態環境侵權領域設立懲罰性賠償?!睹穹ǖ洹穼嵤┖?,污染環境、破壞生態的代價將進一步提高,如企業故意違反國家規定污染環境、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,除了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、懲罰性賠償責任等民事責任外,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。此外,企業還可能要面對環境信用評級降低、環境監管頻次加大、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被責令限產停產、被列入環境違法黑名單、銀行信貸受限、有關資格被取消、稅收優惠被追繳等一系列聯合懲戒措施。
五、結語
《民法典》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支柱性法律,使“節約資源、保護生態環境”成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的一項義務,為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在我國法律中的全面貫徹奠定規范基礎,“綠色原則”強調民事行為應當以保護環境與生態為前提,對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、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。